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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闖紅燈撞死的人命,不如一條被虐待的狗

可能是部分人的同情心氾濫
對於貓狗跟人命之間的輕重混淆
造成這麼多奇怪的判決以及憾事
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假設A偷了一隻貓,雖然是偷的,但是A有好好的飼養這隻貓,
但是B也偷了一隻貓,殘忍的把貓虐待到死;
大家猜看看,A與B誰的最比較重?

B?錯了,B頂多是損毀,告訴乃論,或者動保法,罰錢
A呢,竊盜罪,公訴罪,五年以下~~~~
直接說在這種情況處罰過輕就好了

這跟狗有甚麼關係呢....(好像相聲段子)
葉少爺的事情大多人都還記得吧
幹了那麼大條的事情,罰起來還不如一個代購維骨力入境的


wlcc7223 wrote:
葉少爺的事情大多人都還記得吧
幹了那麼大條的事情,罰起來還不如一個代購維骨力入境的 ...(恕刪)

哈哈哈
這個好笑

小宸宇 wrote:
以前就說過了

拿刀拿槍殺人真的很笨,

1.在捷運上拿刀無差別故意殺了4個,死刑

2.那如果開著3頓半好了,路上闖紅燈,無差別撞死4個呢?哦不,10個好了
有辦法判死嗎?...(恕刪)

法條有寫明
不可能判死
島只要耍無賴就對了...

去年初我同學的阿嬤在正中午被闖紅燈的Audi撞飛10幾公尺差點沒命, 當場肇事者肇逃, 隔天警察才找到肇事者, 但從頭到尾沒有一次出面, 談到賠償還說沒錢, 沒錢還可以開Audi跑車, 最後只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 法院判決關半年但"得以易科罰金", 也就是說不用關且沒有任何"前科", 照樣可以出國移民, 因為對方父母有想要移民... 幸好我同學家境還可以, 不然那些醫藥費那負擔的起, "聽說"這個月他學私刑正義已給對方一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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