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eetfighter wrote:機車逼車,公然侮辱...(恕刪) 很多機車標榜行駛線中路權,依此狀況則樓主是主要路權,該機車同車道或同道路邊後方行駛,樓主是轉彎車也還是主要路權,除非各在不同線道才有轉彎要禮讓直線行為,機車族不是同道邊直行就是萬能。
覺得是樓主錯在先。像這種情形我通常會很注意後方機車,如果後方機車沒有停下來或繞行左側的意思,我會停下來讓他過,然後緩慢右偏關門,不是說我已打方向燈我就可以優先右轉。尤其樓主第一次按喇叭時機車已經在樓主右側,我一定讓機車先過的,不會按喇叭。樓主的第二次喇叭機車已經在你前方,你還按喇叭,有挑釁的味道,他停下來不意外。
逼車、強制、公然侮辱 不知道成不成立...但請先送他一張紅單: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綠燈,前方又 一片空曠 無車輛,應該會受理...記得要在"七天"內舉發...
streetfighter wrote: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恕刪) 看完了如果是我我會停下來跟你說你是在巴沙小---但看到什麼本人非常注意行車巴拉巴拉,和我裝了8個巴拉巴拉就知道你一錠是個只太自己聽自己話的聽不進別人說的所以這版上所有跟你意見不同的你完全不會採納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