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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開車門肇事 終於要罰款了


肇事以後的賠償金額就比這個多很多了,會在乎這一點罰款? 應該要定刑責才有用吧。
xscwhite07 wrote:
立法院院會11/1三...(恕刪)

我覺得不如正視機車騎道路中間,騎路邊根本不會比較安全,這次是因開車門導致傷亡,那從巷口衝出來的自殺隊呢?還有路面問題等等
拜託 現行所有的汽車違規 應該都要加上一個0好嗎

比如紅線違停應該罰個六千阿 並排罰個兩萬四


ahriman000 wrote:
也就是對方靈活閃過,他就不用罰了

差點開車門肇事,就是這條法規要罰的對象。
但這是要差點被害的人,懷恨在心,或者有正義感,主動去檢舉報警。
不然不會有第二人去檢舉報警,交通警察也不會剛好站在附近。

這條法律要說不實際也沒有錯。
像某台車在鄉下農田旁的道路突然開了車門,可是附近五公里半徑沒有第二個人第二台車。
這種情況之下他就算是「亂開車門」也不會害到任何人,也不會有人檢舉他亂開車門。
正本清源,不如在汽車車門靠馬路側,加上開門前警示燈,靠馬路側要開車門前,須讓警示燈閃爍3秒(最好是此時車門必須自動上鎖),3秒後才能開門。這樣才讓車道上的駕駛有機會發現有人要開車門,要下車的人至少有時間觀察。 不過這要車廠配合,就像是安全帶一樣。
直接左側開車(新車全部規定用拉門好了)
1。開門不看...小命去撞
若是這樣, 只是好奇
閃燈要作在哪? 顏色如何? 後續會不會又有改裝死光?
會不會有
1. 車主開車門, 被強制停三秒, 這三秒閃燈,
騎士出事被判 "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開車門的車主3/騎士7責任?
2. 車主知道要下車會被強制停三秒, 所以停車後先開車門等三秒, 不完全開
拿好物品後, 手一推就不會有被強制停三秒的問題
騎士出事被判 "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開車門的車主7/騎士3責任?
肇事本來就要賠 多增加這一條 也只是國庫搶錢 因為賠的 是入國庫 不是陪被害人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者,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日後只要依規定開關,然後別人還是肇事的話,就完全不用罰
不查看,不處理及不回覆任何私人訊息,私訊一律砍掉(包括01管理員的文章刪除通知,這哪是私人訊息?)
亂開車門會造成用路人致死
只罰這點錢
到底是要懲罰誰啊?

酒駕超標就算公共危險罪
亂開車門不算公共危險罪嗎? 還是亂開車門以後也要訂出超標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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