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編號: 201610230833
檢舉日期: 2016-10-23
檢舉內容: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
收發文號: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053223620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105年10月23日檢舉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分局已依檢附事證,製作成相片檔格式,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告發案件委外廠商建檔中心,依法逕行舉發在案;對您關懷本市交通市政等問題,特致謝忱,如有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
回覆日期:2016-11-02
檢舉其中一項~通過

再來就等 "跨越雙白實線"的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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