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版主這例,開警車出來一定是執行公務,但非緊急狀態下,也應該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他應該鳴笛闖紅燈,而不是還有時間可以停等紅燈,既然停等紅燈,就該照規定。
常常看到警察簽到,或是指揮交通,就把警車、機車停在轉角紅線處,即便前後有停車格,他們也是大剌剌的違規,警察"簽名"是急,小老百姓買東西、銀行辦事也是急,一樣只是"臨停",結果卻大不同。
消防、警察、任何公務人員因緊急公務,絕對有任何資源的優先使用權,因為那是為了維護大眾的利益,由大家賦予他們的權力,但卻不應該把這權力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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