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輛車停3天不開表示並日常用的交通工具並非臨時停車要講法律,光一條模糊的轉角2公尺不得停車就打死很多車輛,罰單開不完。個人做法,非日常必要交通工具1.租車2.坐計程車,絕對比買車放著划算太多了光一年稅金費用,1600cc的車就要7200+4800=11920租用停車一個月3000*12=36000,保養和油錢還沒有算。一年基本費用5萬元左右不管新車,古董車喔!等於一個月租車2~3天的預算,坐計程車,一天200元,一個月6000元也吻合。三,我就是養的起,那你一定有車庫,不會在這裡發文。謝謝,以上淺見。
所以才二小時一張,一天12張,三天36張內都是合理的,趕快去繳錢吧!stan1389 wrote: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恕刪)
stan1389 wrote:詢問承辦員警只表示違停2小時以上,民眾就可連續檢舉,但警方根本未到場開單合理嗎? 法規一定有公告大眾,自己不知道能怪誰,執法人員沒必要一一告知每位民眾,沒有不知者無罪這道理。
stan1389 wrote: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恕刪) 你遇到檢舉達人了stan1389 wrote:另一位受害者停在合法的位置,只因為逆向停車,被人連續拍照檢舉,也收到11張罰單9900元,而且當事人根本沒有在車上收到員警的違規告發單 台灣駕照太好考了嗎?????
算你衰,遇到檢舉達人到01討拍又一堆正義魔人。警方其實也很無奈,畢竟這些單都是民眾檢舉的,警方憑照片即可舉發,不舉發還可能被檢舉人投訴。只要間隔2小時以上的確可以連續處罰。當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一切合法。罰單你也只能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