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ea001 wrote:...先生\小姐您好,您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案,經轉交通組後派發第一警察大隊泰山分隊查處,經檢視所附採證資料,該車變換車道時與前、後車距離足夠,不影響行車安全,故該車變換車道未造成後方車發生即時危害,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行車平安...(恕刪) .受教了【本案以不舉發為宜】代表確實有違規之虞只是不予舉發看來警察也是會看狀況開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