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去問,該警員還很堅持說沒寫清楚...
在委婉說明後,也強調法律規定只要事證明確本來就可以匿名,何必把檢舉人地址寫完整。至於違規地點,該路段本來就無建築物可以清楚描述幾號的位置,但已盡量寫清楚且影片上有明確GPS位置資訊...
該警員只會鬼擋牆一直說沒寫清楚、沒寫完整,我只好跟他說,好吧既然你堅持你的想法比法律規定還大,也無法接受路段沒建築物地址無法寫到幾號的這個事實,那我只好把這個轉到市長信箱跟市警局,由第三方來評斷,而且只要後續成案,我也會跟市警局督察室檢舉有警員刻意吃案... 後來兩案就改回覆成立也開單...
但我還是要強調一點,我這兩個案子都是事證明確,承辦員警不成案的理由很扯,不是我隨便亂凹的... 有些承辦員警就是擺爛想省事,老是找一些很爛的理由打槍,只好往上申訴了,讓他知道不是擺爛就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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