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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去犯案嗎?

其實就隨便寫個號牌字樣不清
但是你的照片要能辨識被刷白(或塗白)突出的車號影像
被監理所叫回去檢查後
很神奇的車牌就會自動紅回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不用寫哪一條(42...(恕刪)


了解~原來車身也是需要明確標示的~
沒有車牌,檢舉怎麼受理,ejo3島就這種水準,愛違規鑽漏洞,這世道,應該出一位蝙蝠俠,直接用BB槍掃射這種現行犯
在路上警察看到不會直接扣車嗎?若真不會那台灣的警察也太瞎了吧。。。
警察也怕惡劣職業串聯鬧事吧

jimpeng25 wrote:
褪色的常常看到 這...(恕刪)

自然螁色?有問過同學是小黃司機,為何有同業的車....車牌螁色.......小黃司機說是因為洗車才會這樣
看他表情無奈狀.....原來是希望開車違規時能盡量規避被拍檢舉風險.....
警察常常視而不見也要付起一些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五點
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並將牌照汙損(刷白)使之不易識別,意圖逃避違規檢舉。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jimpeng25 wrote:
褪色的常常看到 這台...(恕刪)


超賭爛這種,數量還不少
小黃讓人瞧不起不是沒有原因的

台北市我檢舉過
沒想到警察局長回我說,後檔玻璃還有車牌貼紙可以辨識
檢舉不成立!

乾脆車牌都拆掉不是更好




jimpeng25 wrote:
褪色的常常看到 這...(恕刪)

可能準備要去演玩命關頭8吧 所以車牌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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