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1993 wrote:
你是左轉車他是直行...(恕刪)
emtulip wrote:
請參考案例...此為...(恕刪)
兩位冷靜一下
樓主說他是"左方車",並不是"左轉車"
是無號誌路兩口2台直行車交會時的左方的那台車
題外話
emtulip wrote:
請參考案例...此為...(恕刪)
話說,我覺得現在轉彎車讓直行車被無限上綱到同一車道的後車也拿這個來作文章
一般人就算了,連警局的新聞槁裡也寫"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就很莫名其妙了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Wayne_mch wrote:
打擾了 年出發生車...(恕刪)
我的問題:
1. 照經驗法則,汽車在街道上開時速30km,撞到機車後,汽車駕駛受傷對機車提告過失傷害,檢察官是否會採信? 偵查庭上,我該如何為自己辯護?
(我個人覺得汽車駕駛不可能會受傷,30km踩剎車會腳趾瘀青? 胸部挫傷?以方向盤角度怎樣都撞不到胸部啊)
2. 對方第一次拿出驗傷單說自己 (胸部挫傷+腳趾瘀青),但是後來卻以(小腿挫傷)提告。我懷疑對方其實自己捏造傷勢去驗傷。後來發現胸部、腳趾不可能受傷,才又以小腿挫傷去驗傷。我能請檢察官調閱醫院就醫紀錄嗎? 不知各位是否有看過類似案例?
3. 對方好像就是她驗傷那家醫院的工作人員,如果對方透過管道竄改紀錄,我該怎麼應對?
記住,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所以, 找免費的法律諮詢吧.

Wayne_mch wrote:
打擾了 年出發生車禍,對方(汽車)告我(機車)過失傷害。因為Google不到這樣的案例,只好po在這裡跟大家請教。
如果此文不適合po在這裡,麻煩提醒。我馬上自D,感謝!
(簡述如下)
發生地點是沒有閃號誌燈的十字街口,我(機車)與汽車發生擦撞,警方事故圖上標示機車被撞飛五公尺,當場有救護車來,我手腳挫傷+腦震盪(有做斷層掃描+驗傷單),機車當場壞掉發不動。 汽車駕駛看起來人沒事,汽車車牌稍微歪掉而已。肇責部分由於我是左方車,通常應負7成責任。我接受,提出的賠償也都打3折。調解委員會上,最後只要求對方賠6000+道歉,但對方還是不接受。希望對方道歉是因為對方家屬在警局對我語帶恐嚇。(我機車修2萬)
事發當天對方態度非常好,但是對方希望當天就簽和解書然後各自負責自己的部分。我當場沒有答應,表示希望詢問家人隔天再談。隔天警局見面,我向對方表示希望對方幫我修理機車,這樣就好。對方態度180度大轉變,並且拿出她自己(汽車駕駛)的驗傷單說她也受傷((胸部挫傷+腳趾瘀青)),對方家屬因對態度太誇張,當場被警方請出警局兩次。
目前我已經收到對方向我提告的民事與刑事傳票,再來準備開偵查庭。警局告知我對方驗傷單寫的是小腿挫傷,跟之前警局裡她提的(胸部挫傷+腳趾瘀青)不一樣。我想請問大家:
我的問題:
1. 照經驗法則,汽車在街道上開時速30km,撞到機車後,汽車駕駛受傷對機車提告過失傷害,檢察官是否會採信? 偵查庭上,我該如何為自己辯護?
(我個人覺得汽車駕駛不可能會受傷,30km踩剎車會腳趾瘀青? 胸部挫傷?以方向盤角度怎樣都撞不到胸部啊)
2. 對方第一次拿出驗傷單說自己 (胸部挫傷+腳趾瘀青),但是後來卻以(小腿挫傷)提告。我懷疑對方其實自己捏造傷勢去驗傷。後來發現胸部、腳趾不可能受傷,才又以小腿挫傷去驗傷。我能請檢察官調閱醫院就醫紀錄嗎? 不知各位是否有看過類似案例?
3. 對方好像就是她驗傷那家醫院的工作人員,如果對方透過管道竄改紀錄,我該怎麼應對?
非常感信各位的回答
這篇文章看下來
到現在你還在想要大事化小啊?
對方已經吃定你的態度了
你還問怎麼辦?
願意花錢就請律師
不願意花錢至少現在有很多免費的法律諮詢可以找
雖說你錯得比較多
可是需要互賠或是不需互賠本來就有規範
除此以外你的傷勢往後復健以及無法工作的損失也該是列入求償的部分之一
對方傷勢你覺得真的你覺得假的都沒意義
是真是假這個檢察官會判斷
提告是對方的權力
當然你也有這個權力就是了
對方應該也是有找人指點過了
胸部挫傷還有腳趾瘀青
這樣處理的手法厲害厲害
以後你上路還是要注意交通規則
不注意遇上不注意就會發生事故
我以前發生車禍
有時對方也是會告訴我他認識誰
我只能告訴你
有些事認識誰都沒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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