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0322 wrote:
基本上台灣機車汽車法律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機車撞汽車 民事
汽車撞機車 刑事
而且是無條件變成刑事, 對方要告你輕而易舉, 你要告對方難如登天
加上現在還有大型重機結合汽車路權+機車鑽法= 無敵於天下了
建議你保險一定要保, 總有一天會用到..(恕刪)
幫你更新一下, 還有進階版的(我同事本身的案例)
就算自己在路上,騎車的人跑來撞我
撞我的人受傷了,
不好意思, 我還是有可能會負到刑責
我同事的親戚作法官的,他說法條是這樣寫
幹道遇路口要"減慢速度", 支道遇路口要"停車注意"
但這都建立在"沒人受傷"的前提,
案例:
支道沒有停車衝出來撞到我,
我有沒有減速(沒減速算有事),有減速對方卻受傷,還是有事
就算判決書出來責任不是我(對方撞我側邊),
對方還是可以告我->因為他受傷了
(很重要,所以特地獨立出來)
法官都這樣判,
所以現在只要對方來撞自己,記得也要跑去驗傷,什麼理由都可以...
(什麼鳥台灣法律,居然還是從法官口中說出來)
因為法律不會保護乖乖守法的人
這是2016年6月剛發生的實例(機車撞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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