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十公尺範圍內亦不准停車,不論有無畫設紅線
例外,就是該停車地點已經是道路範圍外(如私人土地)
Q.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警政署
答覆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九、紅線劃設於側溝蓋外線之柏油路面上,紅線內之側溝蓋能否停放車輛?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來定義,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禁停紅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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