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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交通事件裁判所

如果行車記錄器有錄到臨停車輛的車牌.而且也錄到臨停車確實占用外側車道.導致版主無法使用外側車道的話.其實是可以主張部分肇事責任與賠償應歸到臨停車的駕駛身上.

一定要親臨櫃台繳納 , 這措施我覺得不錯阿

錢小事 , 花的時間成本才可怕.....

smax155 wrote:
一定要親臨櫃台繳納 , 這措施我覺得不錯阿
錢小事 , 花的時間成本才可怕.....
(恕刪)


您這番言論就有點未經大腦說風涼話了

打個比方
今天如果是您從台北出發到墾丁去玩
在屏東路段因超速被拍照
罰金才1600而已
但必須親臨屏東交通隊櫃台繳納

您還會覺得這措施好棒棒?

will86828 wrote:
當時為交通尖峰時段,我欲右轉,卻因外車道臨停太多而無法提早切至外線道

dylan_fjshih wrote:
建議樓主
之後對那些臨停/有違規的就檢舉
放過牠們根本對不起你自己
不要上了01這少數主張"紀錄器是應付事故用"的白癡的當;
平日不檢舉,
放生...
根本等於
事故發生時自己買單
何苦?

推這個

檢舉,不需要是什麼聖人、魔人
普通人,就可以做

baga615518 wrote:
如果行車記錄器有錄...(恕刪)


您說的沒錯
但因為不是重大事故,警察的態度你懂的
當時右側停了至少3台汽車
還有摩托車數台,有些是正要騎走有些正要停
我當下也不想牽托那麼多,只顧著關心傷者

雖然事後有向警方提起違停一事
但我見他也沒有想要約談那些車主的意思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也是台灣常態

如果今天有人重大死傷,警方才會去辦吧

will86828 wrote:
您這番言論就有點未經大腦說風涼話了

不會耶


will86828 wrote:
今天如果是您從台北出發到墾丁去玩
在屏東路段因超速被拍照
罰金才1600而已
但必須親臨屏東交通隊櫃台繳納
您還會覺得這措施好棒棒?

當然很棒 , 不超速不就好?

越麻煩越好 , 最好是台北出發到墾丁被拍照 , 要親臨花蓮繳納

will86828 wrote:
小弟4月底時開車與...(恕刪)




一張普通600罰單.還要親到裁決...
白晝の月~ 一曲肝腸斷......
smax155 wrote:
不會耶will868...(恕刪)

原來您騎摩托車阿
難怪沒有這種困擾
這也是一種小確幸呢
等你以後買車就能體會了
要加油喔!

will86828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可以思考一下,如果今天開車/騎車的角色互換
直行轎車肯定吃上"應注意未注意"嘆氣
詭異的是...為何摩托車都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情發生..(恕刪)



沒這回事. 並沒有因為車種而有差異.
will86828 wrote:
要加油喔!

車有阿

一台e36十多年老車捨不得賣 , 放著東找西找點改裝件慢慢更新
一台5年左右t wish
一台川崎er6
一台smax155
一台rv250
一台bws100

還是要說船? 還有一台小獨木舟

完全可以體會阿

越嚴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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