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wrote:
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該路段確實有5次提醒速限及速限降低,古男不知道速限說法無法讓人信服,然而,取締點前方900公尺設置的「前有違規取締」標誌,是否能清楚警告車主前方有測速取締,實有疑慮。
錢建榮表示,依據民眾的經驗,「前有違規取締」無法單指超速取締,可能也是其他違規項目,但行政單位卻以內容模糊的標誌取代,違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明顯標示」的原則,判決原處分撤銷
是不是需要叫所有台灣有開過罰單的警察公開所有個人資訊, 讓全民檢視?
Johnny_depp wrote:
兄弟! 佩服! 敢...(恕刪)
Johnny_depp wrote:
是不是需要叫所有台...(恕刪)
jangjyyu wrote:
佩服不用,警察也是人,也會犯錯,開你罰單時他也相對給你他公署上班的基本資料了,可以等他下班到警察局外面等他跟他呀~~看他會不會違規呀~~甚至穿制服違規~~至少警察有公布姓名、那裡服務,被開罰單沒話可以說~~
但檢舉魔人呢~~除了設局到處告狀~~仗者老是說"法律賦予的權利"之外其他自己卻什麼都不敢公布~~偷偷摸摸的~~怎麼不在檢舉函上面挑白了說"請跟罰款人回覆,就是我XXX檢舉,我在那裡上班,歡迎隨時來檢舉我違規"...問題是不敢呀~~講白話點這不就是"最下等人的行為了"~~~有什麼好疑問的~~
一句老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jangjyyu wrote:
我在那裡上班,歡迎隨時來檢舉我違規 問題是不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