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ckeygene wrote:這不是說出實話而已?有侮辱嗎?(我不是法律人)(恕刪) 雖然你確實是說出了大家的心聲,應該要給你一聲:Good job !但,往往法律並非是站在真正的正義公理這邊,而是站在夠不要臉的人那邊 ...我也不是法律人,如果我是你也會很想貼這張紙條上去,但其實之前新聞有報過,這樣做確實是會觸犯某些法條 ..
c.c.0110 wrote:你可以在大街上隨便對個路人說那張字條上同樣的話就知道會不會吃官司了...(恕刪) 我也是看電視的紙條內容是 可受公議所以 大多數的人都 同意 紙條的內容那就不會有汙辱的官司問題因為 那只是說出事實而已
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我比一般人多懂一些法律此案件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但是紙條是誰放的,保證不會知道)至於公然汙辱,更不易成案因為 沒有汙辱對象 (誰?)車主或是駕駛必須證明車是我停的,才有一點機會!但是,紙條是誰放的?(不知道)找不到 寫字條者 也 找不到 被汙辱者所以............
rsteapwos wrote:我也是看電視的紙條內容是 可受公議所以 大多數的人都 同意 紙條的內容那就不會有汙辱的官司問題因為 那只是說出事實而已 就算有個人是阿達你也不能在大庭廣眾之下說他是阿達,可受公評一般講的是有關公眾利益的事,留紙條給對方罵人有損私德,對方認為名譽受損可以提民事求償,紙條內容涉及不雅文字,且放在大馬路上車子的擋風玻璃就涉及公然汙辱,你不信可以複製內容夾在警察局車子的擋風玻璃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