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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規停車並不適用連續舉發的規定

qwert2426 wrote:
如果是這樣其實只是...(恕刪)

對不起,我提這觀點不是要為了什麼解套,只是覺得任何交通違規都是不可取的,但是就違規停車這項說真的情節輕重差很多,併排停車是屬惡性違規但卻不適用連續處罰且就唯一只能開罰2400跟拖吊,就算逾期不繳也是罰2400,可以參考裁罰基準表。
而台灣的停車空間每個縣市政府規劃都嚴重不足,台北市算好的了,大眾運輸還普遍與方便,其它縣市像苗栗縣的竹南頭份就差多了,尤其市竹南,合法停車空間不到需求量的5%,大家都把騎樓當自家車庫,真的有心人要檢舉且二小時拍一張照,那就傷腦筋跟荷包了,違規停車是幾乎開車的人都會犯的法規(只是有沒有被舉發跟檢舉而已),臨停的規定是駕駛在車上且不熄火三分鐘內,光是這樣就每個駕駛無可避免了。
我提這些是希望交通部能把法規訂的更人性與完備,不然成為民眾互相檢舉的工具而警察也樂在開單中,卻刻意認為法規模糊不清,只好說只要民眾檢舉就一定要開罰,賺業績也賺人情。
事實上竹南地區3/8的新聞就有報有一民眾2月底陸續收到去年12月的違規停車的罰單且都是民眾連續檢舉的案件,共收到幾十張罰金幾萬元。
據瞭解這個社區的住戶與店家的惡鬥已經好幾年了,雖然派出所知道卻說很無奈,只要檢舉就要開罰,其實法規都有規定,但是警察卻自成一格的合理解釋,民眾也無奈,只能行政訴訟。

fortis0706 wrote:
現在民眾檢舉違規停...(恕刪)
c.c.0110 wrote:
要證實民眾檢舉違規...(恕刪)

可悲的是一般警察都認為可以適用啊~因為現在警察都習慣自成一格的自圓其說,然後民眾就只能自力救濟囉~
因為說真的連警察都可能違規停車,那這違停的規定是否該檢討了,我也跟警察溝通過警察也說法規其實有些模糊不清,當然這也是取其有利又不反駁的最好說詞了。


這個騎樓停車應該也是違規吧~

PAN1623 wrote:
先不管能不能連續舉...(恕刪)

是的,所以才說台灣的法律對於違害交通的情節輕重從不過問,採單一罰則,在車道上直接停車買便當也只是違停處理,在危害交通甚微的地區違停處罰是一樣的,能說什麼呢?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又不違法。
如果有一台車嚴重妨礙交通違停
遇到一千個被妨礙者火大的確實拍照送檢
相關單位收到一千人次的個別檢舉
那違規車主會因為犯眾怒而收到千張紅單?
還是會因為只違規一次而只收到一張紅單?

違規者不會怕不是沒原因的。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fortis0706 wrote:
現在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恕刪)


我自己的經驗 大樓公司門口人行道(不是大樓住戶就是住附近的)當自家停車場一停可以一到二個月完全沒移動過(一整排停6-7輛) 上班閒閒沒事早.中.晚每三小時 各拍一張 一天三張 後來有聽到消息 違停車主在靠腰罰單收到一大堆 要繳好幾萬 所以可以連續舉發 只是看警察開不開而已

一張900 一天3張 一個月拍個20-22天 罰單一個月大概54000-59400 夕賀

g111869 wrote:
我自己的經驗 有人把...(恕刪)


正解

就是看執法者願不願意囉

MARJORANA wrote:
如果有一台車嚴重妨...(恕刪)


負責的員警會看拍照時間 若超過2小時依樣可以連續開單 警察舉發在前檔夾白單 主要目的不是要讓車主知道被拍照了 而是要讓其他員警知道何時可以再開單 我自己的經驗 同一部車 停在人行道一整個月 我檢舉了60次 次次開單 因為有聽到車主在靠杯罰單好幾萬
g111869 wrote:
負責的員警會看拍照...(恕刪)

警察到場處理開立逕行舉發單是可以兩個小時開一張的,大法官604號解釋已經清楚說明了,至於是嚴重影響交通的違停警察也有移置保管的積極作為。
我所要表達的是,既然是嚴重影響交通了,當然是要排除才能解決問題,就算一天被拍12張,罰款9800問題還是存在,解決不了妨害交通的事實與問題,另一點就是不論妨害程度輕重同車種罰款都一樣,比如說整台轎車停在人行道上完全阻礙行人通過跟停在人行道邊行人還是有空間可通行,兩者處罰都一致,另外新修訂的併排停車更扯,不管車種一律罰2400元,逾期再繳還是2400元,輕型機車也是罰2400元,聯結拖車也是2400元,這完全背離現實的法規是如何通過的呢?我認為大型車併排違害交通程度數百倍於機車併排停車,交通部連立法都要便宜行事(偷懶),真的是掌管全國交通應有的態度嗎?
經過這幾天看大家的回應,似乎對違規停車這個議題也興趣缺缺,可能大家都會說不違規那怕人家檢舉啊~,是的對於其它違規事項我也是這個態度,但是唯有違規停車我是認為一定要分輕重緩急的程度去做適當的裁處,以我的認知按照目前的停車規定是幾乎每個人都會犯的一條,今天你就算在沒劃線的路口停車還是違規的,因為路口10公尺內不能臨時停車是不用劃線的,按法院的見解一切以法規為準,劃不劃線只是提醒而已另外就算車上有人併排停車車子熄火就算違規,或是超過三分鐘也違規,早餐店便利商店各學校門口附近常有這種情況,所以我只是點出違規停車的裁罰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大法官604號解釋也有提到請立法單位應該要因地制宜不可拘泥於僵化的法規,也就是說要有效的改善交通才是立法的目的,比如說在交通繁忙的車站區違停超過十分鐘就足夠讓交通打結了,可是法律是規定二小時才能罰一次,這就不符現實,應改是警察處理過不聽就可再罰一次,看罰幾次才願意開走,可是若是在偏鄉車站機車違停一個月可能都不會影響交通,這若遇到正義之士兩小時照一次相七天84張一起檢舉那就要罰數萬元這就不合比例啦~
所以我講的是民眾照相檢舉部份的連續舉發是不合法律要件的,其他都是警察的合法權限,但是若是打110檢舉的警察一定會到場處理也是可以連續舉發的,不知大家是否會錯意。
我只是就法規跟現實執行下來的效果,來做分享。
qwert2426 wrote:
請問依'法'?是依...(恕刪)
民眾照相檢舉案件並不適用連續舉發之要件,依處罰條例第85-1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足見該處罰條例的連續舉發適用要件為第七條之二,而民眾檢舉舉發是屬於第七條之一的規定。顯然不在適用範圍內。
依處理細則第10條: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 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其中已明定逕行舉發與民眾檢舉舉發分屬不同舉發形態同法第十五條亦有再次列示,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縱使退一萬步想,把民眾照相檢舉案件視為逕行舉發案件,警察得連續舉發,其概念依大法官第604號解釋之意含為,將一自然行為切割為數個法律行為並課予裁罰,但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必須為經過一定法律程序方可成立,如處罰條例第85-1條……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即已說明經舉發後不聽改正或作業才得以連續舉發,舉發是法律程序且這個程序是要警察或執法人員為之才能成立,而一般民眾並不具有執法權,且是照了一堆照片後一次向主管機關檢舉而受理檢舉機關也是一次開出多張同一違規行為舉發單,根本與連續舉發的目的與範圍完全背離,且明顯欠缺基本法律要件的基礎。

民眾照相舉發是依處罰條例第7-1條的規定處理的,所以不適用連續舉發的規定
至於警察還是照樣開單,只是便宜行事,自成一格自我合理化,反正是民眾檢舉的案件,來就開,法律又沒說不可以,被檢舉人有意件可以去申訴,行政訴訟,與警察沒什麼關係又可充實國庫何樂不為。

這個概念就像憲法規定不能任意對人臨檢搜索,但若真的遇到一個警察看你長相賊頭賊腦的就把你攔下盤查,就會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說合理懷疑你之類的,但何謂合理懷疑就自己判斷了,其實也是違法攔查的,但大部份人不會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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