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當然罰多罰少.看嚴重性....
重大惡性違規很明顯都罰太少
現在的臺灣看到什麼才做什麼.真的一般事前都沒發生反應.理都不理
像併排停車一樣.等到要傷亡到重視才肯修法...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闖紅燈最低才罰1800.併排停車起跳就2400了
haoheavy wrote:
單車北宜公路下滑,...(恕刪)
雖然說雙黃逆向超車當然不對...但如果前面的車龜到用腳跑的都比他快時又該如何?
又或是超有禮貌的駕駛不願超越前方的單車騎士 導致車速跟騎單車沒兩樣?
我有騎單車上北宜過 機車也有 汽車也有 各種狀況都體會過
只能說技術不好又沒禮貌的駕駛實在太多了 各個車種都有!!
樓主的狀況當然是超車者不對 但如果路能多一線道那該有多好 或是多區段的避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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