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大家還是可以表達一下意見:
A. 雙方各有部份責任
B. 直行車嚴重超速,轉彎車無責任
C. 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路線,直行車無責任
D. 神龕阻擋視線,雙方無責任,設神龕的負責
魯拉拉拉 wrote:
小弟到目前為止,聽到在交通事故中,除了肇事者自己承認外,還沒聽過在事故表中,警察寫上"測得時速XXX"這段的,看到聽到的都是"疑似超速",一直也很好奇事故中警察怎麼測速度,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分享警察測速的實際例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wrote:
本案偵查檢察官依據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被告王嘉祥所駕駛垃圾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而判斷被告葉冠亨駕駛自小客車於肇事前時速為130 公里以上(見101 年5 月
28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41 頁反面),
以及本院審理時蒞庭實施公訴之檢察官依據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相關位置距離及肇事後現場遺留痕跡等,而判斷被告葉冠亨駕駛之
車輛肇事前時速可能高達167.22公里(見本院102 年7 月5日審判筆錄、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二第126 、149 頁)
車速判定有很多單位,有些是委由學校單位
但絕對不會是交通警察現場就直接判定
多數都是採用兩種測定方式
利用剎車痕(距離)判斷 (是相對不準確的方式)
因為每輛車的剎車能力不盡相同 ( 就算是同款車同年分的新車,煞停距離都有差異 )
加上現在的車都有ABS防高速剎車鎖死,因此剎車痕是經過電腦"調整"過的,可靠度更低
這時候承辦人員的經驗、自由心證、雙方的口供 就會左右結果
比較準確的是用距離換算
利用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來換算單位時間內移動的距離
距離的量測以地上的車道線為主(因為線距固定,直接算幾秒內通過幾條最快也最準確)
如果沒有拍攝到地上的標線,則用相對位置(路樹、路燈、建築物...)
真的有心要算,是可以算得很準的
當然如果現場沒有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那還是只能回到剎車痕、撞擊嚴重程度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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