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以後汽車也來兩段式左轉好了

轉彎車 禮讓 直行車
所謂禮讓就是直行車有絕對優先並且注意直行來車的速度配合。而不是誰先到路口 誰先轉先贏。
以上的立足點 就是直行車依速限行駛
閃黃閃紅路口也是同理
閃紅燈車必須完全剎停並且注意禮讓左右來車,這一點我看不到2成的人做的到
香港,澳門及歐洲國家會在十字路口設置圓環,不知台灣是否可以參考試辦呢?如此也可以減少紅綠燈控管,機車也不必兩段式左轉,所有車輛至路口均需減速。

sinonbull56 wrote:
看也來只能這樣了不...(恕刪)



觀念正確

wesho wrote:
以後汽車也來兩段式...(恕刪)


以後都禁汽機車上路好了 近十年道路上的車禍有9成9是汽機車事故

廢文

交通規則訂的再好也沒用 是人不守法才造成的

只要交通執法率好 超速 闖紅燈 違規停車 強勢取締 只要人夠守法 就很安全了

sunland wrote:
統統禁止左轉都三段式轉就沒問題了
三段式轉?
怎麼轉?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這是什麼樣的理論

wesho wrote:
以後汽車也來兩段式...(恕刪)

小塏 wrote:
我是支持車速決定肇因
試想,直行車時速200駛來,左轉車如何在直線預判車速?
我看他很遠我就轉了啊…
誰知道車頭一過就撞上來了


抱歉,他還很遠不是可以轉的原因,依車速及距離判斷不會被撞到才是可以轉彎原因。
如果你的主張是因為其他原因(例如地形),無法看到對方車輛,以致無從判斷,且依經驗該路段行車速度及可視距離可以讓你順利通過,那才說得過去。

小塏 wrote:
我是支持車速決定肇...(恕刪)


車速一直都有決定肇事原因呀
前提是你要有辦法證明他有「嚴重」超速
那肇事主因就可以改變了
不然在時速50km/h的地方
因為時速55km/h變肇事主因好像說不太過去
時速差個這麼一點點就會無法判斷嗎?也不是吧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