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飆車是事實
汽車飆車也是事實
那麼羅馬公路居民的想法是什麼?
貨車臨停下貨很正常~小孩玩耍很正常...
"鄉下地方本來要求就不高"
"鄉下地方本來要求就不高"
"鄉下地方本來要求就不高"
跟北宜一樣~
超跑一直吵就已經很煩了
重機門檻低,數量是超跑的好幾倍
想想你家樓下巷口每到假日突然多了飆車的,害你想澆個花都要提心吊膽..這種感覺
肇事鑑定程序要走! 看影片我也希望重機無肇責
重機這樣莫行其妙就撞死人~乾~真的很雖小....
但還是別把台北市人多緊繃的姿態帶到鄉下~只會被鄙視而已!
沒要戰重機~先自清~
本人持有重機駕照~
因為能上快速道路,尖峰能走調撥車道~上班很方便~也支持重機上國道!
但很討厭假日成群結隊胚車的~不分車種!汽車也討厭!
羅馬公路限速30km/hr

我想那個小朋友突然衝出固然不對,但是如果騎士能夠遵守限速30km/hr,綜算撞到也可能不致於讓小朋友當場失去生命吧,兩者都有錯才對吧~~
鄉下地方可能有視線死角的地方,不管是誰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喔~
小心駛得萬年船阿~
騎士的駕車行為,與小朋友的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應區分「條件因果關係」及「相當因果關係」檢視之。茲論述如下:
1、條件因果關係:認定行為是否係結果發生的原因,又概分為「事實關係」(排除假設性的因果進程,只論實際上既已存在的事實)及「規範關係」(排除無法避免的情況;即縱或遵從規範命令,結果仍無法迴避時,則兩者無規範關係)。亦即當一行為係實際上造成特定結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且若不實施則不致發生該結果時,則肯認行為係結果發生的原因。
2、相當因果關係:認定結果發生的原因是否得歸責於行為人,又概分為「廣義相當因果關係」(藉科學驗證,行為係造成結果發生之主要原因)及「狹義相當因果關係」(依經驗法則,行為對於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異常性與凌駕性)。亦即當一行為依客觀的事後審查及一般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對於結果的發生具有異常性與凌駕性,亦即在通常的情況下,均足以造成結果的發生時,則肯認結果的發生得歸責於行為人。
(二)審酌騎士之駕車行為,客觀上,係因為爭取時效,倘若以超速之方式駕駛;惟是否因其危險駕車之行為,導致小朋友死亡之結果,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檢視如下:
1、依條件因果關係檢視之,騎士的駕車行為係造成小朋友之死亡結果不可或缺的條件,且若不超速則不致發生小朋友死亡之結果,故肯認甲的危險駕車行為與小朋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係小朋友死亡的原因。
2、依相當因果關係檢視之,騎士的駕車行為依客觀的事後審查及一般的經驗法則判斷,對於小朋友的死亡結果具有異常性與凌駕性,亦即在通常的情況下,均足以造成結果的發生,故肯認甲的危險駕車行為與小朋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具有可歸責性。
(三)結論:綜上所述,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騎士的危險駕車行為與小朋友死亡的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事實關係、規範關係)及相當因果關係(異常性、凌駕性),故具有因果關係。
學習是條無止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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