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隧道發生嚴重火燒車事故時,高公局亦表示『安全距離比速限更重要』,這間接顯示出反應時間不足造成的車禍,車速過快非主因(論點如下文),安全距離不足才是問題所在,不該總把車禍推給酒駕與超速。「轉載」:(摘要)2008年開始,猶他州交通部在15號州際高速公路上開展了自己的研究,在限速為每小時75英里時,平均實際車速為每小時82英里;限速為每小時80英里時,平均實際車速為每小時85英里,這說明司機們能夠安全謹慎的開車。
黃色小鸭 wrote:本末倒置的觀念 印證交通部說的【看到速限標誌,就自動加上10公里】速限110就是要你開110內 +10是給機器誤差用的 不是給你故意超速用的更不用說一堆人故意用+10來逼前車讓道... 哦!胡說一通,你是自己來印證【看到速限標誌,就自動減10公里】反正有10%誤差罩著最高速限110就是要你盡量開到110,-10是給機器誤差用的,不是給你當路隊長擋路用的,更不用說一堆龜車故意用-10來擋路反正很難罰的到....還在超速的10%就不應該,龜速的10%就理所當然....
lin325 wrote:哦!胡說一通,你是...(恕刪) 誤差值10%,用路人的認知應該是最高速限 -10%才對!!-10%是防止機器誤差,如果重視安全的用路人,還會自主再減20~30%速限100的地方,開60絕對是安全又有保障的!如果今天所有用路人在速限50的市區都能夠自主減速,只開20,那又怎麼會有因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情況發生?認同請分享!
lin325 wrote:哦!胡說一通,你是自己來印證【看到速限標誌,就自動減10公里】反正有10%誤差罩著最高速限110就是要你盡量開到110,-10是給機器誤差用的,不是給你當路隊長擋路用的,更不用說一堆龜車故意用-10來擋路反正很難罰的到....還在超速的10%就不應該,龜速的10%就理所當然.... 腦補的很嚴重+不知所云
lin325 wrote:對啊!誰一直在腦補要超你的車的就是自己加上機器誤差10%的超速行駛? 我何時說過【要超我的車的就是自己加上機器誤差10%的超速行駛?】腦補還不承認...而且10%是啥?哪邊有10%這個數值?
黃色小鸭 wrote:我何時說過【要超我...(恕刪) [速限110就是要你開110內 +10是給機器誤差用的 不是給你故意超速用的]嘿呀...是沒有直接說...但是機器的10為何被你認定為故意超速用的,而不是單純的就是為了COVER機器誤差(不管正負)?只是盡量要開到接近實際110而不是差110很遠的龜速表速,就被腦補成故意超速?!這就是佔據內側龜速車的中心思想我倒是贊成降低這個寬豁值到3,而內側車道只要非在超車狀態只要低於107或高於113全部開單,沒把握開在這個豁度內的就從內側車道滾開,省得那些開車連定速都有問題的爛駕駛GGYY一大堆.
因該先取消內線道公里限制,改用德國無限制高速公路飆準..這樣會內線有準龜車就會被刷卡刷到爆~久了就沒人敢龜超速車道了...等道路淨空了~安全距離就會變長~~交通事故必然減少...但台灣交通法規除了罰款數字往上加碼外..幾乎看不見有何建樹........簡單說那種心態就是出車禍你家的事,是你沒注意~反正你違規出事就是要罰錢~~如果把罰款改成罰時間~我想那些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的人,因該也不敢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