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如下:「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裁判字號: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全一冊 第 233-240 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修復費用約
為174,400 元(鈑金33,200元、烤漆20,000元、零件121,
200 元),有原告提出之義豐輪業行估價單附卷可參並為
兩造所不爭執。惟系爭車輛係於96年3 月12日領照使用,
有行車執照附卷可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99年12月23日
),已使用3 年10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參照),依前揭說明,其以新品
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本件修車費用依原告主
張所示為174,400 元,其中零件費用121,200 元,本院依
行政院(79)財字第0670號、臺(45)財字第4180號令公
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
減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5 年,每年折舊率
1000分之369 ,上開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為21,087元(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據此,系爭車輛所需必要之修復
費用數額,應為更新零件折舊後之金額21,087元、鈑金33
,200 元 及烤漆20,000元之合計,而為74,287元,原告逾
此金額之修復費用之請求即無理由。
裁判字號:
98年度訴字第200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79-188 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0號
系爭車輛修理費用178,750元及拖吊費4,200元: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嚴重,經拖吊至修車廠支
出拖吊費4,200 元,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拖吊費收據
為證,經核無誤,自為准許。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8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
法計算。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應折舊369/1000,依上開標準計算之折舊額已逾原額之
9/10,按採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規定。系
爭車輛為民國87年4 月出廠,有系爭車輛之新領牌照登記書
影本在卷可稽,系爭車輛已超過耐用年限,其殘值為9/10,
原告稱該車輛新購時約65萬元,則其殘值應為6萬5千元。
另外,大大提及,擋風玻璃一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實務上,確有不與折舊之見解,此部分感謝大大提醒。
最後,我是否認同,說實在的,不認同,因為不合情理,但是只能接受。
不過很多人心態是要買車險時候說幹嘛要車險,我開很慢,不會出事,被撞到也是別人賠無所謂
撞到人:兩手一攤~我沒錢;或者,幹嘛要回原廠修!怎不扣折舊!哪有可能那麼嚴重!最後發現錢變多乾脆擺爛
被撞到:一定要回原廠阿!我薪資補償和精神慰問呢!(甚至我遇過一個客戶,把之前壞的都拿出來一起索賠)
最後~遇到對方保全險,完全不跟你囉嗦,保險公司出來處理~一年後再來01取暖......
+對方的乘客傷害險及車損險
跟對方發生碰撞
雙方都有肇責
或我方比例較重
我還會被對方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嗎?
1.對方跟我都是同一家產險公司
保險內容也差不多的話
雙方車輛會完全處理到好嗎?
例:
車損保50萬元
對方修車.花了20萬
可是產險公司只願意賠償15萬元
2.用保險理賠對方是不是代表自動和解?
精神上損失.無法工作損失之類的
對方如果提出這方面的求償
我還要理會嗎?
3.之前看同事處理車禍.有提到
一場車禍有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保險再怎麼賠償.都躲不掉刑事?
很久很久以前自己有遇過一場車禍
單純的車碰車.人都沒事.對方板金有凹
有找警察到場處理.拍照
雙方也到了警局
整段過程也沒提到和解.也沒寫和解書
因為我理虧.從頭到尾就一直道歉
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的業務員
業務員也只叫我把電話給警察聽
被撞的那一方.那時後.一直想跟我拿現金
所以就拒接業務員的電話
我寫完資料.警察就叫我可以直接離開
隔二天把車給業務員拍照.就開去原廠修理
就這樣.我也沒接到任何警察或是對方的電話
還以為.要跑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

這樣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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