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nza.ken wrote:看這就知道你筆錄作...(恕刪) 有經驗,筆錄沒做好+1,別以為警察會替你主持公道+100說謊雖然不好,但是不利的千萬別亂說,說不知道也好...看你的圖示....後車撞前車這蠻明顯的,如果對方是汽車,你還會吃100%責任同時扛一條路口超車的罰單(對方車都在你前面吧??),機車頂多吃一條未依規定兩段左轉一次經驗學一次乖,以後要隻到怎麼在路口避免這種事發生萬一發生了筆錄要怎麼做,切莫慌張亂說...筆錄一簽下去,就沒悔改的機會了
可以參考下面這條、如果對方沒有依法於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你就可以主張對方是無預警左轉導致你無法閃避不過...很多人做筆錄時都會慌亂,筆錄都寫了事情都發生了、只能提醒您、盡量不要在路口超車!第一百零二條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再找處理員警問吧誰受傷 誰是轉彎車初判是可以修正的我家人在路邊被撞 警察來處理完收到現場圖 給我劃成是中線迴轉當然初判表就寫中線迴轉肇事後來再去找處理員警 才修改現場圖 現在等第二次初判表初判表不具效力 所以還要肇事鑑定。
超車前,按個喇叭畢竟我們不是別人肚子裡的蛔蟲,不知道他下一秒要往哪裡騎「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同車道、不同車道,差很多既然發生事故,就只好講法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