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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排停車的定義??


c.c.0110 wrote:
紅線、黃網線或是快車道這些地方也需要滿足二項要件?...(恕刪)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通常您提到的紅線、黃網線、快車道三部分,如果剛好行駛中停下來就表示駕駛在座,一般都以影片舉證會比較沒有問題!
若是已經是停車狀態,剛好經過就必須確認駕駛是否在座!

c.c.0110 wrote:
我以為閃雙黃燈(故障燈)就是車輛故障,停在快車道上就是有礙交通,沒放故障標誌就不對,我舉發過警察卻是回覆無法判斷該車是否為故障車輛,我說不是故障車輛停在快車道上不動幹嘛?警察反正就是巴拉巴拉的說著光憑閃雙黃燈(故障燈)不能斷定就是車輛故障,故不能開罰59條。...(恕刪)


第59條不能開就開56條!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併排停車
三要件之一就可開罰:

1.引擎已經熄火
2.車輛並排停車已超過3分鐘。
3.駕駛人離位

如果沒有符合就用~(臨時併排停車)舉發

有前輩建議加上以下文字就不會被退件:

(併排停車即違規,法律無容許臨時停車可併排,因此無需確認車主是否在車內)

附註:系爭案件若未依法開單處罰,將檢附資料供市政府督察室複核。
我之前檢舉也沒有成立= 記下拍攝的小撇步
我也遇過雙向單線的路 兩邊都是紅線都沒有停車格 也沒有紅線外多餘的空間
他老兄為了買我這方向店家的包子
直接逆向停在我的車道上
我提供影片檢舉
回覆也說無法判定車上有沒有人 不予舉發
因為是晚上 加上對方的大燈也開著 的確拍不清楚駕駛座內

但很奇怪啊 不管這車是行進中 臨時停車 或 停車
根本都不該在雙向單線的逆向上阿
居然不罰 無言

hotbrian wrote:
也遇過雙向單線的路 兩邊都是紅線都沒有停車格 也沒有紅線外多餘的空間
他老兄為了買我這方向店家的包子
直接逆向停在我的車道上
我提供影片檢舉
回覆也說無法判定車上有沒有人 不予舉發
因為是晚上 加上對方的大燈也開著 的確拍不清楚駕駛座內


通常像這種的,
我會多列出幾條『可能的』違規條例,
以此例來說,我會列出: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紅線(臨時)違停,
逆向(臨時)停車

不管怎麼樣,至少都會成立其中一項!

這種做法並非為了亂槍打鳥,
而是降低只檢舉單項違規被退件的機會!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Mystique Hsiao wrote:
通常像這種的,
我會多列出幾條『可能的』違規條例,
以此例來說,我會列出: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紅線(臨時)違停,
逆向(臨時)停車
不管怎麼樣,至少都會成立其中一項!

這種做法並非為了亂槍打鳥,
而是降低只檢舉單項違規被退件的機會!..(恕刪)


其實主要還是要看承辦員警的態度!
之前忘記哪個台中分局承辦女巡佐討論過,我舉報的違規項目如果不適切,她就會改以比較合適的法條開罰!
若是我開了5條都符合,她就會五條都幫我開!

而有的不那麼"頂精"的員警沒註名的話,只會挑最大條開,或是檢舉的那條不適用就不轉其他合適的開!

billlions wrote:
其實主要還是要看承辦員警的態度!


承辦員警的態度當然是主要因素,
所以為了避免遇到怕麻煩的員警,
把可列出的項目都列出來當然更好,
至於最後員警要開列幾項,就由他們去處理,
話說我也曾單筆檢舉列出五項,最後全開!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看過那麼多社會新聞車禍新聞
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如果有機車去撞到違停車輛,致機車騎士死亡
不需要拍進駕駛座,不需要錄影3分鐘
檢警就會直接認定該車輛為違停車
結論就是
只要有死人
不需要拍進駕駛座或錄影3分鐘,直接就是認定違停
沒有死人的話
就會嚴格要求你的錄影
結論就是
要死人,事情才會有人開始重視
沒有死人,天下太平,違規違法都沒有什麼關係的

wetty wrote:
人不在駕駛座,才能罰2400元


應該不一定

行車紀錄器 若是 錄到 時間顯示 11:40

你開去繞一圈 再回來

同地點 錄到 時間顯示 11:44

已超過3分鐘以上

就是開罰2400元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sandg999 wrote:
應該不一定

行車紀錄器 若是 錄到 時間顯示 11:40

你開去繞一圈 再回來

同地點 錄到 時間顯示 11:44

已超過3分鐘以上

就是開罰2400元
...(恕刪)

有員警回覆
"這三分鐘內 你無法證明他車子有沒有離開過再回來 或是有在原地移動過 為免爭議 不予舉發"

以上真人真事沒唬爛
好像是在台中台南還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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