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紅線、黃網線或是快車道這些地方也需要滿足二項要件?...(恕刪)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通常您提到的紅線、黃網線、快車道三部分,如果剛好行駛中停下來就表示駕駛在座,一般都以影片舉證會比較沒有問題!
若是已經是停車狀態,剛好經過就必須確認駕駛是否在座!
c.c.0110 wrote:
我以為閃雙黃燈(故障燈)就是車輛故障,停在快車道上就是有礙交通,沒放故障標誌就不對,我舉發過警察卻是回覆無法判斷該車是否為故障車輛,我說不是故障車輛停在快車道上不動幹嘛?警察反正就是巴拉巴拉的說著光憑閃雙黃燈(故障燈)不能斷定就是車輛故障,故不能開罰59條。...(恕刪)
第59條不能開就開56條!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