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教車禍問題

easyflight wrote:
你 錯亂嗎?

未注意前方車況=一般常講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

很難理解嗎?

樓主 判定 零肇責 所以這條不干他的事
很難理解?

對方沒有受傷 不能告刑事

如果像你講的 對方申請重新鑑識 有結果出來另一版本?那當然又是另一套了啊

1.你懂啥叫積非成是嗎?法律名詞可以隨便亂更動?

2.初判表說沒有 不代表檢察官 鑑定委員 法官認為也沒有

3.原來骨折不叫受傷...

4.回文都不仔細看樓主的文 老愛秀下限

easyflight wrote:
初判表 沒法律效力? 如果沒新事證 你認為判決書 會是背為初判的判決嗎?

你到底思考有沒有一點邏輯性可言!?

哈哈哈

連初判表沒法律效力這種基本常識都不懂???

法官頂多把初判表當參考佐證用 甚至很多法官看都不看

這都不知道?

就算沒新事證 法官判的跟初判表一樣

這樣也不代表初判表有法律效力啊啊啊

老兄
你邏輯一樣沒進步...........

easyflight wrote:
初判表 沒法律效力? 如果沒新事證 你認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會是背離初判的判決嗎?

倒果為因?你到底思考有沒有一點邏輯性可言!?


當法規經常 也容易被執法人員濫用 糊亂開單,甚至影響判決
那不是恐龍法規是什麼?
新聞都po給你了,那麼多案例 你看不到?

樓主(事主)提過失傷害、對方過失是 應注意未注意?
你有事嗎? 應注意未注意是事主可以自己提出的?

還是你是想諷刺我?但是我從來沒這樣敘述,你是理解能力太差嗎?

我能理解 你跟我在別棟吵起來 觀念不合

但你為了反對我而反對 追殺到這棟樓
會不會太誇張了

1.那叫恐龍執法人員 就像你一樣 連法規都看不懂

2.事主=\=樓主
樓主問【因對方有受傷,不知道會不會搬出刑事部分來說事。】【對於應注意而未注意大家會怎麼看呢】
你覺得是樓主要提(告)的嗎?還是對方事主?
你暈了嗎?

3.不是我跟你觀念不合 是你的觀念跟大家跟法規不合........當然我就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你真的一直在不懂裝懂亂誤導他人.......
黃色小鸭 wrote:
1.你懂啥叫積非成...(恕刪)

跟另一棟混了

但一樣不牴觸啊!

應注意未注意 是 事主 可以自己提出的告訴?
有事嗎?那是交通法規 ,用交通法規去提刑事傷害告訴?
事主可以提傷害,法規是法官可依循 判定的條文
倒果為因 岳飛打張飛 是吧!

總之 零肇責 ,*目前*樓主就是處於無敵狀態,管他對方有沒有受傷

初判表 是 佐證 工具,沒其他新事證 法官會突然 判個相左的判決?
很多法官 看都不看?原來你這麼會讀法官的心理

還有 原來 法官的邏輯跟你一樣跳耀…
easyflight wrote:
跟另一棟混了

但一樣不牴觸啊!

應注意未注意 是 事主 可以自己提出的告訴?
有事嗎?那是交通法規 ,用交通法規去提刑事傷害告訴?
事主可以提傷害,法規是法官可依循 判定的條文
倒果為因 岳飛打張飛 是吧!

總之 零肇責 ,*目前*樓主就是處於無敵狀態,管他對方有沒有受傷

初判表 是 佐證 工具,沒其他新事證 法官會突然 判個相左的判決?
很多法官 看都不看?原來你這麼會讀法官的心理

還有 原來 法官的邏輯跟你一樣跳耀…

原來過失傷害事主不能提出告訴啊?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就算沒有其他新事證 法官也常會有自己的主觀認知
判決內容跟鑑定報告不一是常有的事 更何況是沒法律效力的初判表

再來
判決書多去看好嗎?就知道很多法官連初判表提都不提..........

真是愛秀下限...
感謝大大分享個人的案例給大家

小弟也蠻想聽聽專家的意見

開車難免遇到事故,謝謝拉
有保險但對方有受傷而本身0肇責是最麻煩
因為本身0肇責保險公司是不理賠
但對方又有受傷可能會告過失傷害
老實講光跑法院就不划算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