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rt2426 wrote:
申訴過了呀!沒拍到...(恕刪)
成功
收件編號 201507160010 收件日期 20150716
案件來源 首長信箱 完成日期
回覆內容:
x先生您好: 您於104年7月16日寄給本局局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該車號:BWx-xxx違規紅燈左轉事實明確,為何無法舉發1節,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一、本局永康分局經查本案舉證資料明確,惟回復內容誤植「無法舉發」,永康分局已立即更正並予以掣單舉發,造成誤會,尚請諒解。 二、本案聯絡人員:永康分局交通組洪xx 聯絡電話:06-xxxxxx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敬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4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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