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了一下判決文,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160號
歸納出幾個重點:
1.貨車司機由西向東行駛,經該交叉路口迴轉後,停在交叉路口東側紅綠燈號誌前方等紅燈,
車身傾斜未與東西向道路平行,起步回正後,遭由南向北行駛的機車騎士(73歲)撞上.
2.監視器影片未有經剪接變造,貨車駕駛聲稱監視器畫面經人工合成,顯屬無稽.
3.法官認為即使綠燈起步,也應讓路口內行進中的車輛先通過.
4.法官依監視器時間推論,騎士通過該路口已非綠燈狀況(黃燈或紅燈),但無法確認是否為紅燈,
而依監視器影片時速及撞擊位置確認,貨車起駛前,機車已進入交叉路口.
5.事故發生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騎士於99年04月11日死亡,
但死因為「腸穿孔,呼吸衰竭,敗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與發生事故時「左側遠端鎖骨骨折、左足2 、3 、4 、5 蹠骨骨折」,
無相當直接因果關聯,因此非以業務過失致死,而以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
6.法官認為貨車司機飾詞圖卸,說詞反覆,一再空言指稱員警捏造證據,構詞誣陷,
有過失亦未和解,對住院的騎士不聞不問,因此沒有緩刑,判刑59天,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
[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騎士家屬求償的(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6,775,366元,
身故受損被駁回,因此案僅為「業務過失傷害」,不及於「過失致死」部分.
民事庭法官認為,兩方並無直接證據顯示騎士有闖紅燈,也無證據顯示貨車司機綠燈顯示才起駛,
因此難認騎士有疏失之責,而貨車駕駛起駛前因注意而未注意明顯過失,
民事賠償責任過失相抵部分並無採納,也就是貨車司機全責賠償.
最後貨車司機判賠358,026元(醫療費用+交通支出+看護費用).
[結論]
貨車司機跟機車騎士兩方都互控對方闖紅燈,但均無提出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的號誌燈號,
事故鑑定委員會也無法確認,因此僅能單靠法院推論擬之,最終認定貨車起駛前騎士已進入路口,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判決貨車駕駛有起駛前應注意疏於注意有過失.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