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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匝道就是不排隊,違規跨越槽化線。

第一件的 5258-P9 檢舉也已成案:



奉勸大家不要以身試法,多等幾分鐘,可以省下3000元的使用費。

nhiteo wrote:
第一件的 5258...(恕刪)


差這麼多
我檢舉中清交流道的
他就說那不屬於國道
轉送台中市政府就沒下文了
你送的就成案
真扯

nhiteo wrote:
對比國道七隊的速度...(恕刪)

brian660128 wrote:
這種小弟遇到也一定請他付快速通行費


快速通行費

這有好笑到

sandg999 wrote:
國8 要接南下國1...(恕刪)

我都常拍到 跨雙白實線 但都沒檢舉

國道都三千起跳 違規的人是在想什麼


就是甚麼都不想啊!!!!
對其他車輛,標線、指示完全無視

負家子弟 wrote:
差這麼多
我檢舉中清交流道的
他就說那不屬於國道
轉送台中市政府就沒下文了
你送的就成案
真扯(恕刪)


剛剛稍微看了一下,我一共檢舉了『違規跨越槽化線』及『插隊進入匝道』兩項,
而國道三隊的舉發的並非跨越槽化線,而是舉發『利用單車道之匝道超越前車』,
應該是我有拍到走匝道路肩超車才是成案的原因。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第七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您檢舉的案件可能是因為交流道的聯絡道應屬地方警局管轄,而高速公路匝道應該
就屬公路警察管轄,轉給台中市警就不了了之,又或者有製單舉發,但未回覆。
我常常在想
為什麼槽化線不立幾根水泥柱呢?
狠一點 地上擺那個有倒鉤的 我不知道名字
robin0222 wrote:
我常常在想
為什麼槽化線不立幾根水泥柱呢?
狠一點 地上擺那個有倒鉤的 我不知道名字


還是不要做得太絕,留點空間給公務或救援車輛(救護、消防等)使用。

而且做得太絕,依照台灣人的習性,插隊的位置只會往前移動到沒有柱
子的地方而已,並不會解決插隊的惡習。

況且留點空間引誘,才可以拍到完美的影片!

真的想解決,還是直接安裝攝影機拍攝槽化線,拍到違規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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