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t56789 wrote:民事是真的放棄了,...(恕刪) 其實不管是民事或刑事,都不能「放棄」相關的訴訟權。和解書是民事契約,而民法規定,自由與權利不得拋棄(訴訟權是憲法明訂的權利)所以和解書不該寫「拋棄……」,要寫「不行使……」那你說,就算簽了和解,還能不能提告刑事?還是可以啊,因為和解書是民事契約所以為了保險起見,和解書通常會有「不履行之賠償」這條款
jht56789 wrote:何謂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可書面放棄追究嗎??(恕刪) 車禍導致對方受傷屬於過失傷害那是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告不理因此若和解書內容有明確記載:[雙方和解並放棄一切的刑事暨民事訴訟權利,若有違反協議者須賠償對方XXXX]並蓋上雙方手印當然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除非對方後來突然掛點了 且死因證明與該次車禍有關那樓主就會由過失傷害變成過失致人於死(公訴罪)這樣檢察官還是要依法介入偵辦
hoba wrote:如果簽了和解書後又跑去告刑事,這.......(恕刪) 這...還是告得成~若再遇上恐龍檢察官依樣給你起訴等開偵查庭...再遇上恐龍法官依樣會再開刑事庭...若遇上的檢察官正常一點的話可能就等開偵查庭再把和解書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