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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另一版中得不到答案,到這邊試試看。

快車道車輛一定要有充分證據
舉證自己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之前有判例
用行車紀錄器影片證明
騎士倒入車前距離小於
按照時速行駛的煞車距離
加上反應時間眼睛-大腦-腳-踩煞車
1秒鐘的行車距離
假設速限60最短煞停距離10米
反應時間1秒行車距離是16.6米
所以按照速限行駛狀況下
車前距離26.6米的距離屬於無法避免的撞擊
最好附上“突然闖入車道且無法事先預知”
這樣判起來會差很多

科學老肥瞎 wrote:
在另外一個版中得不...(恕刪)


台灣是個很奇妙的國度...

這個狀況個人也想過很多遍,但答案都是「應該不可能全身而退」。

刑事也許沒事,但民事又可能有事。
反正要一點事也沒有幾乎不可能。
若車輛有損,搞不好還得自己糊牛屎!
嚇到崩潰,看醫生的錢也要自己出吧!
就因為人死在他手上,所以他有罪......

kc1229 wrote:
快車道車輛一定要有...(恕刪)


您說的正是小弟所想的,在另一版中討論的沸沸揚揚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若騎士遭遇事故倒地後,落在自己的車道內,那就算是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但若落在其他車道,就誠如大大所言,利用此計算方式來澄清是否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一明確的遊戲規則, 就比較不會引起恐慌與對立。 但於計算距離的公式中,有一點小弟仍未想透,計算距離的時間及位置原點應如何定義呢?從撞擊發生的時間點開始? 或是自己車道前出現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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