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車道車輛一定要有充分證據舉證自己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前有判例用行車紀錄器影片證明騎士倒入車前距離小於按照時速行駛的煞車距離加上反應時間眼睛-大腦-腳-踩煞車1秒鐘的行車距離假設速限60最短煞停距離10米反應時間1秒行車距離是16.6米所以按照速限行駛狀況下車前距離26.6米的距離屬於無法避免的撞擊最好附上“突然闖入車道且無法事先預知”這樣判起來會差很多
科學老肥瞎 wrote:在另外一個版中得不...(恕刪) 台灣是個很奇妙的國度...這個狀況個人也想過很多遍,但答案都是「應該不可能全身而退」。刑事也許沒事,但民事又可能有事。反正要一點事也沒有幾乎不可能。若車輛有損,搞不好還得自己糊牛屎!嚇到崩潰,看醫生的錢也要自己出吧!就因為人死在他手上,所以他有罪......
kc1229 wrote:快車道車輛一定要有...(恕刪) 您說的正是小弟所想的,在另一版中討論的沸沸揚揚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若騎士遭遇事故倒地後,落在自己的車道內,那就算是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但若落在其他車道,就誠如大大所言,利用此計算方式來澄清是否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一明確的遊戲規則, 就比較不會引起恐慌與對立。 但於計算距離的公式中,有一點小弟仍未想透,計算距離的時間及位置原點應如何定義呢?從撞擊發生的時間點開始? 或是自己車道前出現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