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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堆鄉民最不爽的投訴

若是處理車禍,他們早5分10分到達對傷患好像也沒啥幫助,他們還是得乖乖等救護車到,將患者送去醫療院所
警察真難為

爭取時效直接上,被刁民申訴,打報告議處

依規定回去換車在上,延誤到場,有人會震怒議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3項: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
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意思就是一般機車行駛的限制,比方需兩段式左轉、不能騎快車道、人行道等,
警用機車只要是執行任務(不限於緊急任務),就不受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且沒有規定需開啟警鳴器)。


這些仇警or喜歡挑警察骨頭的,很大的機率不是慣性違規就是前科犯...

瞧瞧前幾天某位花蓮公務員在FB上罵被酒駕撞死的副所長死有餘辜,

結果咧,詐賭前科+被警察開單,心生不滿,根本呵呵...

Latios_JP wrote:
這另外也能印證機車上快速道路也是沒問題的


藉題發揮~爛爆了!!

藉題發揮~爛爆了!!

藉題發揮~爛爆了!!

藉題發揮~爛爆了!!
我是有料想到會有人講出這句話因此我先講出來而已!
atenza.ken wrote:
藉題發揮~爛爆了!...(恕刪)


但還是要回歸這位檢舉人的心態,人家也是在值勤,警察粉絲團也有還原事發經過是當時說有車禍因此請附近的人員先去處理,內容也是針對這位亂投訴的民眾的心態不滿!
要警察協助又一直挑警察的問題真的是很矛盾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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