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說你非常有膽子我行車紀錄器..只敢保身用...不敢檢舉誰知道你哪天檢舉...會不會檢舉到大尾的你相信警察...會真的保守秘密...不洩漏你的資料...至少我完全不信...不然那麼多詐騙集團哪邊來的檢舉沒獎金...只是爽一時...不要到時候搞到自己連出門都會怕.....
可能對一部份喔, 因恐龍會用後車能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負擔個3成, 肇事的車, 出錯還可以打七折, 有爽啦.......台灣法律.....我的錯是因別人不讓我....E39520 wrote:要變換車道為什麼要...(恕刪)
E39520 wrote:要變換車道為什麼要看後面?後方車有責任注意前方車輛動向!影片中四輪並沒有任何錯誤,而是兩輪的自己白目檔道 你要不要道歉?我警告你最好和樓主道歉,不然我把你的話寄給樓主,絕對可以把你告到脫褲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散佈不實的資訊,還說別人白目,這絕對可以成立毀謗罪而且絕對不是關完就沒事了,民刑並審,到時候如果要提告的話,還可以叫你賠錢四輪並沒有任何錯誤,而是兩論自己白目:這整句話觸犯了刑法310條,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而且是用文字表示,因此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據交通規則,你所說的事情明顯不是事實,故可以成立刑法310條另外公開場合說人白目,單獨兩字則是另外成立309條309條一年加310條兩年,搞不好可以直接判三年還不是關三年就沒事了,還有民事賠償可以請求到時候關完你繼續賠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