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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恐龍判決嗎? 逆向 不是故意的~~XD

判決很正常的啦,台灣專產恐龍法官

跟開單是看員警心情是一樣的

遇到這種法官,只能說算衰
AKB濕吧 wrote:
我真的愛死臺灣的法律(恕刪)





+1



我也真他媽愛死台灣這種超有人情味的法律了 ~
沒有永遠的景氣不好,也沒有永遠的景氣好,只有永遠的貧富差距 !

59478 wrote:
Yahoo新聞判決...(恕刪)


強制險部分跟加害者無關,單被害者就可申請理賠

刑事跟民事是分開判決的,加害者並未在民事上與被害者
達成和解. 一般都是民事達成和解後,
法官才會因"和解" 裁量判刑

而此案件的刑事是"過失致死"並不是"過失傷害",
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18萬,是比較明顯輕判.
繳個錢給國家就不用坐牢了.

如果刑事定讞後,民事案件賠償結果,被害者通常會比較吃虧.
原來如此...
意思是說若是、假如、如果,你想殺某人

請備好以下即可

一台機車、國小國中老師的正面評語,最好有獎狀
自備18萬或六個月的自由,
最後最重要的一句自白:我不是故意的。

你被記者誤導了
18萬只夠刑事哦 也不是賠給被害者
民事動輒幾百萬 你確定你賠得起

小宸宇 wrote:
原來如此...
意思是說若是、假如、如果,你想殺某人

請備好以下即可

一台機車、國小國中老師的正面評語,最好有獎狀
自備18萬或六個月的自由,
最後最重要的一句自白:我不是故意的。
台灣法律就這樣定
過失傷害致死的刑度就是二年以下
如果無前科又犯後態度良好
判到不用坐牢(可易科罰金)的刑度是很正常的
甚至誇張點的只判緩刑

但是通常刑事庭的法官
會看加害人跟被害人(家屬)談賠償的情形
來作為是否"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

本案依死者家屬說法
民事尚未和解
刑事就已判決
確實比較奇怪

不過,應該還可以上訴吧?

小宸宇 wrote:
原來如此...
意思是說若是、假如、如果,你想殺某人

請備好以下即可

一台機車、國小國中老師的正面評語,最好有獎狀
自備18萬或六個月的自由,
最後最重要的一句自白:我不是故意的。


不是這樣嗎??

或者 證明身心有障礙,

台南遊樂場男童命案, 兇嫌說了啥?? "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

目前, 他還真的不用死....

robin0222 wrote:
你被記者誤導了18...(恕刪)


反過來應該是 民事賠償,被害人要不要的錢?

民事賠償多的是判決前大多已經脫產.

加害者一毛錢都沒有,你能拿他怎樣.
真的...在台灣殺人放火致人於死...
只要前提不是故意的...
就沒啥要緊的...
法官"陰"明啊!
59478 wrote:
1.強制險350萬已領...
2.財產已假扣押....民事求償未知.....
3.18萬,是指過失傷害最高六個月,折抵罰金部份.........(恕刪)

可能是家屬認為刑事判決判太輕
不應該判「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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