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78 wrote:Yahoo新聞判決...(恕刪) 強制險部分跟加害者無關,單被害者就可申請理賠刑事跟民事是分開判決的,加害者並未在民事上與被害者達成和解. 一般都是民事達成和解後,法官才會因"和解" 裁量判刑而此案件的刑事是"過失致死"並不是"過失傷害",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18萬,是比較明顯輕判.繳個錢給國家就不用坐牢了.如果刑事定讞後,民事案件賠償結果,被害者通常會比較吃虧.
你被記者誤導了18萬只夠刑事哦 也不是賠給被害者民事動輒幾百萬 你確定你賠得起小宸宇 wrote:原來如此...意思是說若是、假如、如果,你想殺某人請備好以下即可一台機車、國小國中老師的正面評語,最好有獎狀自備18萬或六個月的自由,最後最重要的一句自白:我不是故意的。
台灣法律就這樣定過失傷害致死的刑度就是二年以下如果無前科又犯後態度良好判到不用坐牢(可易科罰金)的刑度是很正常的甚至誇張點的只判緩刑但是通常刑事庭的法官會看加害人跟被害人(家屬)談賠償的情形來作為是否"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本案依死者家屬說法民事尚未和解刑事就已判決確實比較奇怪不過,應該還可以上訴吧?
小宸宇 wrote:原來如此...意思是說若是、假如、如果,你想殺某人請備好以下即可一台機車、國小國中老師的正面評語,最好有獎狀自備18萬或六個月的自由,最後最重要的一句自白:我不是故意的。 不是這樣嗎??或者 證明身心有障礙,台南遊樂場男童命案, 兇嫌說了啥?? "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目前, 他還真的不用死....
59478 wrote:1.強制險350萬已領...2.財產已假扣押....民事求償未知.....3.18萬,是指過失傷害最高六個月,折抵罰金部份.........(恕刪) 可能是家屬認為刑事判決判太輕不應該判「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