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川內酷 wrote:小弟在台9大武段開車時被警察攔下來開了一張超速罰單、該路段速限60、小弟被開95公里、但是小弟認為自己沒開到那麽快(沒注意開多少)而且早在遠遠看到牌子(還沒看到條子)就減速了、被攔下來條子就拿著雷射槍給我看95公里、當下我也傻傻的簽了現在事後回想感覺有點問題我應該沒有開那麼快、會不會是條子打到前面的車子沒攔到賭運氣攔我這台移花接木?罰單上只有超速幾公里沒有測距這罰單成立嗎?) 講白一點自己都沒看時速表了你如何確定自己沒超速??然後減速是減多少??從100減到90??而且既然你有行車紀錄器你不會拿行駛標線的時速去做換算嗎
簽不簽名不影響警方的罰單是否成立,警方開了單就成立,管你簽不簽!但若要申訴,千萬別簽,免得以後上法庭被欲加之罪。這種情形我也遇過(好多年前了,沒記錄器的年代),某次去墾丁剛下交流道入省道就被攔下來,說超速...測得81km。我就問警察了,怎麼證明這81km是從我車測得的?他說:我們不會沒事冤枉你啦!就是有超速才會攔你下來。說真的,我很懷疑。搞不好測a罰bcdef......Z呢!不過我也沒申訴,因為沒法舉證啊!若是現在就不同了,有行車記錄器記錄著一切,要舉證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