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誰對誰錯誰先出手都必須依法送辦....但是很多警局卻吃案不往上送案要求民眾打民訴,民事歸民事
或者套交情請託關說才願意送辦~~~這就是我們人民花納稅錢養出來的警察素值
假設雙方送證據雙方都該送辦....根本沒有民事互相訴訟問題必須先吃罰單為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
其他建築物者。
以上光罰款破2W........請民眾踴院檢舉不可讓警察只願開小民罰單不願還給大家一個安全的公共空間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