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大大,剛查了一下谷哥,它的答案是:車子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才有6公里6分鐘的限制。他的例子是方向燈,所以你分二次檢舉就對了。有的人連查都不查就回答了,自己也要查,不然就跟看台灣的新聞節目一樣,被拖著鼻子走,沒有是非判斷的能力了。================================================================第八十五條之一(汽車駕駛人、汽車買賣業、修理業違規之處理)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CrazyShark wrote:這台車當旁邊的車都是...(恕刪)
放肆的精靈 wrote:樓主大大,剛查了一下...(恕刪) 實際經驗,國7隊跟國3隊都只會開一張,之後我有試過對同一台車間隔六分鐘與六公里以上檢舉4次,最後結果是開兩張,還是屬於不同分隊轄區,我打電話去找承辦人詢問與說明後再補1張,承辦人怕被抗議對於相同違規都不願意重複開單,甚至會說是一時大意或不小心的忘記打方向燈或違規,所以我就用連續檢舉來正證明他是習慣性或刻意違規,根本不是不小心的.
放肆的精靈 wrote:樓主大大,剛查了一下谷哥,它的答案是:車子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才有6公里6分鐘的限制。他的例子是方向燈,所以你分二次檢舉就對了。有的人連查都不查就回答了,自己也要查,不然就跟看台灣的新聞節目一樣,被拖著鼻子走,沒有是非判斷的能力了。.(恕刪) 你有過實際檢舉的經驗嗎?要不要實際打個電話到國道警察局查證一下。看連續檢舉同同一輛車,同一違規行為沒有相隔 6 分鐘, 6 公里會不會被打槍。盡信書不如無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