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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3 更新並上傳新的檢舉] 檢舉(國道)開罰成功...爽; 又...一小時內檢舉四件違規...爽

版兄..

建議你檢舉相片用小畫家裁剪後再用

會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日期時間另外用浮水印軟體加上即可

只是為了爽才檢舉?原來裝行車紀錄器只是要檢舉違規?那希望樓主自己也不要因為違規被別人檢舉,那爽的就是別人,幹的就是自己

iijima_ai wrote:
有看過高速公路條伯用...(恕刪)

因為被交通部糾正了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請問一下,這種不打方向燈的檢舉、大約要經過幾天後才會知道檢舉案件是否成立(有開單)?

感謝!
雖然舉發交通違規是好事,
但,總覺得很怪,
行車記錄器的用意是在車主或他車事故發生時可以有證據來協助佐證,
但現在卻主要用來檢舉~


行車紀錄器可以再發生意外交通糾紛時當作證據
幫助警察釐清肇事責任!!保護自己~幫助別人!
檢舉違規當然也是要滴~有些人永遠不知道自己錯在哪!!
駕照用香蕉換來的!
為什麼是香蕉~因為台灣的駕照越來越廉價了!!!
樓主檢舉的好!!

今日駕駛國道3號發現白牌屁小孩將機車騎上國道3號中埔南下路段接近快速道路
可是我的記錄器有點暗有神人可以變亮清楚嗎? 在1:30秒處
讚!我也想開始把行車記錄器拍到的拿出來檢舉了
自己不違規何必怕被別人拍
尤其那個逆向的,遇到的機率很高啊
真的要研究一下怎麼把影片拿出了去檢舉
就算別人有錯在先 我覺得你這種檢舉還有處事態度明顯很有問題 自己也該檢討一下吧
走路肩的、惡意逼車的,一定要檢舉,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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