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場的車位您擁有的並不是所有權狀
而是約定專用的使用權
至於您說地下室停車場權狀的部分
只要是您的鄰居都有權狀
在您的建物登記簿謄本中
會有一項記載「公共設施」之類的東西
那才是指您在地下室擁有的權狀面積
但是只要是該大樓住戶都會有
面積比例是以(您所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全部的專有部分面積)
再乘以該大樓的總公共設施面積
記得法規裡面並沒有限制停車的種類
只有限制停車格大小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但書
自治委員會成立後若有另外制訂章程
假設不幸您的管委會在住戶規約裡面有制訂
「地下室汽車停車格裡除汽車外不得停放機車」
那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停的
所以,您去要求看看是否有制訂
如果沒有,那就不鳥他
如果有,那就發動住戶修改條文吧

附帶一提,地下室停車場雖然擁有約定專用使用權
但是不可以設置任何設施物
有大大提到車棚,基本上違法了
就算有管委會同意或制訂章程都一樣違法
可以用「危害公共安全」之類的字眼要求移除
因為停車場通常又並用防空避難室......
請告知您的女王
您家的停車位只有約定專用使用權喔
所有權是所有鄰居共有的
hch3duserv2 wrote: 機車停在汽車停車格裡會常發生進出刮到鄰車的問題
我們社區就以此為由,公告禁止汽車停車格停放機車
一般機車都停在電梯口周圍
不過,還是有人偷停啦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
住戶規約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位階高於管理委員會議,住戶規約可說是
社區的憲法。若管委會拿不出住戶規約,那就表示並未制定那就可以停囉!個人當過幾次主委對此有些了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所謂專有部份他人不得干預使用、收益的條文,可是往下還有「專有部份之使用不得妨
礙他人權益」,這點就有得灰了,機車既然停放就會行駛車道、進出車庫門,管委會可以用機車排放廢氣較
嚴重會污染空氣、或是雨天車道溼滑容易造成危險所以禁止機車停放,會刮傷鄰車也是禁停理由之一。
個人目前居住的大樓也是規定停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而且有確實執行,腳踏車、機車都不能停放,
不過有規劃其他公共空間免費停放腳踏車、機車。個人還看過有社區規約還規定「汽車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
......有些社區還規定停車位不能外租.......
話說回來社區是大家的,良好的居住品質也是大家所追求的,為了有良好的公共空間使用上有些限制也是免
不了的,若是大家各自為政管委會都不管那才是大問題!若覺得不合理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提出來修正,
認同的人多了問題自然就解決了,若還是修改不了那只好有點民主風度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囉,再不然挺身出
來出競選委員甚至主委為社區盡點力,也可以主導些公共議題。
您查詢的條文中就有提到:
至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之相關事宜,本署93年10月28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在案,請依函釋說明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93.10.28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 號
一、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處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實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各區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
第一點:粗體字就有說明,是依個案而定,所以有人告並被執法單位裁定後才知道結果。
第二點:粗體字的大意是要看您社區的管委會有沒有針對『汽車格可否停放非汽車之物品』做規定,
若沒有,當然就屬灰色地帶,除非有人提案要管委會討論才會有結論。
如果有明確定的規章,就得依管委會的決議,才能確保一定不會違法喔!
以上供您參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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