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3 wrote:所以就是有你這種刁民...(恕刪) 什麼叫做法律盲點??? 有點可笑喔台灣現行法令就是有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你難道不懂???就只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刁民如你不過如此阿憲法就是有保障人的基本權益,不懂? 只要是民主國家皆如此無論是輕微的違停或是嚴重的刑案你就保佑你一輩子不會用到這些權益阿,到時候別又說你享有基本權益阿
又出現要違停就得承受損傷的言論,這是自己定義的道理吧機車被搬到不能停的地方結果被拖吊損壞,摸摸鼻子喔?汽車被拖吊弄壞了啊反正已經傷了就再故意給他刮幾道傷痕,反正違規就要認命?感情用事,欠缺邏輯思考,是法律的big nono
一些停車場不是都有非社區用戶進入停車,會鐵鍊鎖車.如果他對金錢無感,對妨礙他人行動無感.那就讓他嚐嚐被妨礙行動自由的感覺,從開單起算必須滿24小時才能申請解鎖.既然那麼愛停這裡,那就多停一天吧.但違規時間過程中該開的罰單還是不能少開.而且車主要拿當地的交通隊開出的罰單到交通隊申請解鎖同時繳罰款,然後交通隊發郵件通知拖吊業者可領車.拖吊業者再安排人員到現場解鎖.所以依照政府的辦事效率,從鎖車開始兩天內能領到車應該不錯了.能開這種車的人應該對時間會有感吧,對沒有車之後只能搭公車搭捷運或搭小黃有感吧!只是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可以支持這樣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