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n wrote:我這邊紅燈,對向也是紅燈啊!這不是常識嗎?) 這情況 基本上90%以上是的不過 真的還是有對向有綠燈秒差的紅綠燈路口所以 不能拿你方(你看到的對方)的燈號當作證據檢舉這種事本來就是要證據確鑿才能成案,要不然除了被當事人依證據不成立下之申訴外還會造就很多故意之陷害之檢舉,因此而擾民.警方也就要求要眼見為實的證據
斷章取義真的滿嚴重的,前後文的連接非常重要啊!其實也沒什麼,只是看大家引言(還標紅字..)解釋,有點焦點模糊的感覺。= = = =我之前檢舉對向闖紅燈也是不成案。很一般的紅綠燈路口,為什麼一定要拍到對方的燈號才能成案。(對向永遠不可能拍到啊!)我這邊紅燈,對向也是紅燈啊!這不是常識嗎?= = = =上面的紅字才是重點。很一般的路口.....就是很一般、很平常、一點特殊也沒有。= = =標線模糊的問題,我這邊的警局的回覆是說會知會相關單位。回覆文:先生(女士)您好 有關台端檢舉AAA-0000汽車用機車停等區,因該路口標線模糊不清,不宜舉發。本分局已洽請道路主管機關重新劃設。 感謝您的建言!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