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事後告發俗稱逕行舉發
一個是攔罰俗稱當場告發
這兩個告發方式本來就不同
應該不適用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什麼叫逕行舉發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內容,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以上條文
六分鐘或六公里指的是指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所以申述可能被駁回的機率很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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