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888 wrote:駕駛人如未依規定駕車,而被警察開單時,在一般道路將至少罰900元,高、快速公路最少罰1,200元,提醒駕駛人不得不慎。 這我還是不懂只罰1200的法源依據是哪一條?明明查到的法源依據是罰3000~6000另外第48條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是罰600~1800請解惑,謝謝
psza wrote:不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這種通常只會開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上星期聽警廣台中台邀請國七隊員警說明檢舉成案要素,其中不當變換車道或變換車道未保值適當車距,敏顯迫使拍攝車偏移車道或減速才會成案.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未打方向燈決大部分都是罰1200元,同一天檢舉多次也是件1200元,因為曾經檢舉過同一部車多次,有時同一轄區會有優待,即使是超過10分鍾10KM,還是認定同一違規只罰一次,常接道國道警察電話.有些檢舉結案前後會去查車籍資料或用公司統編(查公司車),就可以知道警方有無開單及罰多少錢.
psza wrote:這我還是不懂只罰1200的法源依據是哪一條?明明查到的法源依據是罰3000~6000另外第48條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是罰600~1800請解惑,謝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除了機場跑道、鐵道以外的道路,所以第48條並不是只適用一般道路,國道同樣適用。第33條是國道的加重處罰條款。所以關於「不打方向燈」的處罰,可依據 第48條,再找一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得一般道路罰900,國道罰1200元。另 第 33 條四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可連結「高快管制規則 第11條」的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前聽警廣「交通診所」節目,因為民眾會很盧,所以法官通常會判適用罰則較輕的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