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與前面車輛距離拉的遠遠,及乎快看不見尾燈,前車依舊穩穩保持車速,而遇上
外側有避車彎時,他還會放油門踩剎車減速,真是形同逼迫跟在後面車輛駕駛要抓
狂,這些不想或是不敢依最高速限行駛雪隧者,應該請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多多宣
導,請他們改道台9北宜或濱海公路,或是搭乘火車或是客運,以免造成大眾困擾,
而也是造成有些駕駛人,因久候不耐煩,因而違規跨越雙白線超車.
雪隧最近也已經在裝置,跟車距離及低速車,違規取締設備,希望能有所改善雪隧
內行進車速,把那些龜速駕駛人,糾察出來嚴格取締,嚇阻他們別到雪隧內秀穩重,
造成大眾交通之不便.
z7409077 wrote:
我認為,在不危害他人與自身安全前提下,怎麼行駛都可以。「法」是規範,是限制,是不得已的措施,是當情、理不通時將就的方法。「理」是在不同時空下,從某個觀點看出來的協調關係,常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改變。人間的和平、幸福與安康,是難以靠法理來造就的。「情」才是最後的法寶!
法規沒有規定看見交通違規有檢舉的義務,我都是出於「情」才檢舉的。
我的情就是「愛心」與「仁心」: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
為了他的小孩等得到爸爸回家吃晚飯,讓他的妻子晚上可以得到幸福,
檢舉他是愛他。
仁心者: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
保障全體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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