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檢舉】勇氣可嘉的違規停車


vantien wrote:
每天上下班經過這邊都覺得很誇張, 大啦啦的把馬路當停車場,
都不知道要打給誰處理,不來拖吊,也來開個罰單呀...(恕刪)


哇!這也太誇張了!

iijima_ai wrote:
關於這點小弟也存疑過
新北市警察檢舉專區
(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但是,紅線是連臨停都不允許的,不管駕駛座上是否有人,因此檢舉還是會成功的。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一、有關您檢舉XXXX-XX號自小客車違規停車一案,經審核檢附之採證資料及檢舉內容,檢舉影片未能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違規事證尚不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1項4款之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事實,致無法援引適用法條,為確保執法嚴謹性及避免當事人以此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本分局暫無法據以舉發,請再提供明確之相關事證,俾憑本分局辦理舉發。

所以我的運氣比較差?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vantien wrote:
每天上下班經過這邊都覺得很誇張, 大啦啦的把馬路當停車場,
都不知道要打給誰處理,不來拖吊,也來開個罰單呀....

停成這樣真的有夠誇張的
wsctw wrote:
所以我的運氣比較差?
這就挺奇怪的了,紅線照理說連臨停都不行啊,如果警察要以駕駛座上是否有人來作為檢舉的依據,應該請他們好好解釋紅線的定義。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這就挺奇怪的了,紅線...(恕刪)

警察說的重點在於"無法援引適用法條"
因為不知道是"停車"還是"臨時停車"
所以不知道該以55條還是56條開罰
所以"無法援引適用法條",等於不能開罰

這種法條根本爛透了
我也要來去把前檔隔熱紙貼黑一點了

這讓我想到之前聽到的案例
車子撞死人
但是車上有兩個人
兩個都說車不是他開的
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誰開車的
最後兩個人都判無罪
案!
我大多是檢舉公車停靠區的違停,比較少檢舉紅線(但還是有啦)

我會附上車前車後的照片,然後註明"駕駛離開"

沒被退件過耶

黃線就真的沒送過件了
白線代表可停車,紅線代表紅線與白線中間的10cm不能停車
在雲林縣口湖鄉台17線路段看到的更離譜,車子就大喇喇地停在馬路正中央,google地圖上都還有的看,最扯的是旁邊沒幾公尺就是警察局派出所,有幾次路過看不下去跑去向警察反應結果也是不了了之,根本就是職務怠惰。



霖將卡哇依 wrote:
車子撞死人
但是車上有兩個人
兩個都說車不是他開的
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誰開車的
最後兩個人都判無罪

處理事故的警員,第一時間沒有釐清誰才是駕駛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當然不應該判有罪

例如,江國慶案,後來調查結果指向江的室友,洪姓士兵
但,當年國防部只急著把江國慶定罪,沒有好好搜證

洪姓士兵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反而還因為被羈押,領到了冤獄賠償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