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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交流道一接國道就拼命往內切的人被我遇到了 不知有無法規可送他一張單吃??


Shine0948 wrote:
個人是覺得 Focu...(恕刪)


嗯嗯 我懂了
謝謝你的回覆
不懂為何這樣也想要給人開單?要開哪一條?死角切換車道嚇到我?
死角是一種行車的現象
但絕對不是一種藉口

six8three25 wrote:
車頭在他駕駛座旁邊是吧!... 他從後視鏡或是眼角餘光決對看不到!特別是你說的這個位置~剛好就是bingo的位置!

文主自己也要注意一下,上網搜尋一下汽車死角吧!不要一昧的只會責怪,車輛上路無論前車後車,左車右車!可以的話還是要互相注意!像這樣撞上應該也得不到全無肇責~到時會再上來說法官是瞎眼嗎?有這樣恐龍嗎?

當然變換車道的一方有較重的肇責,但是車頭在他駕駛座旁,要想想這樣也是算後車,也可以說是你在追越他!...(恕刪)



汽車有死角 所以考駕照時會告訴你變換車道時除了看後照鏡還要轉頭看看車窗
就是因為併行時對方會消失在後照鏡理 (難道後照鏡看不到就轉然後發生碰撞就不是自己的錯? 您真的有駕照嗎?)

再來 併排是沒有前後車之差的 如果是影片這情形右邊車硬切進來造成事故
右邊的車是任意變換車道造成得付上完全肇責

您該不會是常常車頭超過旁邊的車就硬切車道吧 不然怎麼會有這種想法認為車頭超過就算前車?
m6578900 wrote:
對了 順帶一問
因他快撞上來了 我有鳴一下喇叭警示他
不是輕點一下那種 但也沒到長按吵死人的長度
家母表示 高速公路不能按喇叭
真的有這規定嗎?...(恕刪)


的確有這規定 但是是接近城市的路段 按喇叭是接近城市路段就別按了
因為住在高速公路旁邊的會很可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107175

我遇到的情況
我有檢舉過一個

中和交流道一上來 直接往最裡面切

我差點撞上 但他還是進來了^^ 算連切三車道

車牌錄的清清楚楚 送檢舉 有成功呢 顯示已製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學起來了

反正以後高速公路方向燈只要開著就跟開啟無敵星星一樣

愛轉哪就轉哪, 誰也檔不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
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
或變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看來該車違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可以試著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的罰責檢舉看看
我在空間裡行走,尋找前所未見的綺麗; 我在時間裡穿梭,觀看古往今來的絢爛; 我在記憶裡遨遊,回味刻骨銘心的感動; 我是個旅人,一個隨時整裝待發的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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