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筆者僅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2款給你參考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本案雙方並無幹支道之分(幹支道之分,須以號誌、標誌、標線區分,本案雙方同為"慢",亦無號誌,標誌)
雙方又同為直行車輛,故依規定對方車 左方車應禮讓我方右方車先行,路權為我方所有!!
2.此外,對方車另有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之過失。
3.我方行經路口雖有減速慢行,但是,依照現場狀況來看,路口設有反光鏡,我方理應可注意到對方來車,故我方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知次要過失!!
4.對方安全帽有脫落之現象,若對方受有腦傷,我方亦可主張此部分對方有過失因素!!
5.無論如何,對方無大礙,也已經達成和解,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了!!
6.其他部份,就請其他熱心大大再給你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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