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ny813 wrote:請參考台中市政府警察第四分局對於肇事逃逸的解釋,個人覺得他肇事逃逸的事實很明顯。
肇事逃逸是依警方判斷才決定是否成立嗎?
因為我這邊有堅持要上調解委員會調解
至於警察說肇事逃逸不一定成立,不是警察說的算,警察只是給個經驗談。
fanny813 wrote:
因為還是想看對方的態度再決定,是否要告過失傷害
1.驗傷單先拿到再說。
2.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你可以撤告。
3.因為你有受傷,所以他的肇事逃逸是屬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遺棄罪";這是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知道了就會主動偵辦,你不能撤告。
個人覺得沒必要讓學生背上肇事逃逸這條刑責,雖然說達成和解之後,可能會判緩起訴或是緩刑。
ps.現在已經鬧上警察局,小弟不知道肇事逃逸這條能不能擋。
如果對方家境不錯,和解金=你的損失加上三、五萬塊。這三、五萬塊你可以捐給慈善團體。你收到錢了才簽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