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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疑問關於紅線違停的檢舉

lin5205520 wrote:
那你以後記得把時間拉...(恕刪)



好的, 感謝你~~

我會提出這疑問的原因, 是因為大家都很氣併排違停的汽車,

但是每次經過也不可能都停下來拍車前的照片(如果拍時車上有人,難免會產生衝突)

而且有些駕駛人更惡劣, 兩線道的馬路, 車子佔了2/3車道, 人就大剌剌的坐在駕駛座上,

後面因為他違停已經塞的亂七八糟, 他就是裝死不動


真的
想要當個檢舉人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
光是一堆有的沒有規定就讓人覺得麻煩而放棄
汽車本身就很佔空間,又來個臨停,對交通影響太大了,尤其是在下班時段....

不管是什麼車種還是人的問題
看有些人違規的方式就知道根本是慣犯
如果不能很簡易的讓他得到教訓,就只能等哪天跟三寶相遇了
可以請交警給予哪條法令紅線違規停車,駕駛座有人不予舉發。
北醫華佗曾經跟南醫扁鶴說過:「怎麼辦,腦殘沒藥醫!」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參考一下以下http...(恕刪)




原來這麼久以前就有人在討論這件事,

警察的裁量權?

換句話說: 同一件違規案件,警察說你有違規你就是有違規, 說你沒有違規就是沒有違規?

怎麼裁罰也是他說了算, 這似乎有點無限上綱警察的裁量權,

沒有一定的規則嗎? 法條訂在那邊(或許不一定全對), 但最大的問題卻是執法者, 難怪交通這麼亂


kk6066 wrote:
【檢舉教學】系統化管...(恕刪)
要如何對付店家 把紅線當停車格 車牌還用布蓋起來??
一整排都如此 警察當作沒看到...
會不會以後違規人用「我那時彎下腰找東西找了好一段時間」來為自己脫罪?
沒有人在駕駛座就不開單?
法條的意思是指警察當場如發現駕駛人在車上
當然是以要求立即駛離為正確作法
檢舉人不是警察,不具有強制力
但警察卻把檢舉案視為執法人員在現場的作為
似乎有違法之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阿肥百貨 wrote:
要如何對付店家 把紅線當停車格 車牌還用布蓋起來??
一整排都如此 警察當作沒看到...

紅線停車可以拖吊,看警察要不要做而已

psza wrote:
會不會以後違規人用「...(恕刪)


執法者 不想處理檢舉案
( 就像屏東檢舉臭油的例子 )

又必須要回覆檢舉人,

各種理由都會使出來

像最常見就是 檔案打不開

這你也沒辦法去警察局 檢查!

還有就是 有眼睛都看的出來

但警察卻爭眼說 車牌不清楚....

我也沒辦法出錢請警察去看眼科


所以,用車上有沒有人來 搪塞 檢舉者

基本上就是 不想處理,也別想太多,

畢竟 檢舉者提供資料了,執法者不處理也沒任何申訴的管道與法源

看開一點囉!


但千萬別因為這樣就 不檢舉

因為當有很多人在檢舉同一地區時

承辦分局面對 一個 與 多個 檢舉者

我想認真的心態會不同


這邊也要感謝多數都會積極處理的新北市底下的 很多分局

我要說 住在這種會處理檢舉案的轄區 最最最幸福

別因為幾次被退就放棄

我 2012年 檢舉土城 超過 500 件 沒一件回報處理

至今我還是天天檢舉 不中斷呀!


當越來越多人檢舉,就是讓執法者動起來的時候!

psza wrote:
會不會以後違規人用「我那時彎下腰找東西找了好一段時間」來為自己脫罪?
沒有人在駕駛座就不開單?
法條的意思是指警察當場如發現駕駛人在車上
當然是以要求立即駛離為正確作法
檢舉人不是警察,不具有強制力
但警察卻把檢舉案視為執法人員在現場的作為
似乎有違法之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有講到重點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

「條例」的位階大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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