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家子弟 wrote:
你似乎誤解了"立法7...(恕刪)
我完全清楚7天的意思,我的重點在於"成案"
7天只表示警局收到您的案件,到成案開單出去拖了一個月,表示犯罪者多了一個月的犯罪逃逸期!
如果能縮短時間當然是最好,所以警察當場開單會是最有效果,但是範圍有限。
7天+30天 vs 7天+14天
就算當天送件也只是減少6天,我直送分局縮短的是14天,成效還比較佳!
當然自由意志,無法強迫每個人都如此作業。
對我而言不會更複雜,利用minchia1326大的連結反而更簡化快速。
試想社會上太多因為交通違規造成家庭破碎的例子,其受害者家屬甚至從完全沒有法律背景情況下,用心去奔走研讀相關法律條文。我不為什麼,為了是下一刻不是我或是我的親友冰冷遺體的面對。
點點網頁檢舉我都不嫌複雜,沒錢的志工事都有人做了,那縱容只是共犯!
所以覺得比較複雜的話

若是認為有其效果的話,就從善如流吧!






負家子弟 wrote:
否則依照現行網路檢舉成案速度來說
根本不可能在7天內完成成案開單告發(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