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5432 wrote:
別的路段我不知道這段...(恕刪)
再看看這張圖,坦白講汽車很雖,因為本人有開過,所以知道這邊如果是開車的很容易犯這種錯誤(加上右邊違規停車)

mar-ch wrote:
我很認同檢舉的行為,因為畢竟是政府開放的政策。
但是版大提到:
針對這點,個人是有點疑問。當然違規行為可受公評,但是貼出個人車牌資訊就真的無誤嗎?如果是這樣,為什麼每個犯罪的人,在警察局裡面出來的時候,都戴著安全帽還把臉貼起來呢?當然啦,我是贊成每個犯罪的人都不能遮臉,這樣才能有處罰的效果。敢犯罪就不要怕丟臉。但這是講人權的社會,所以他們有人權,他們可以把臉遮起來(可能反而對社會不好)~~
同樣地,是不是要先問過違規的人是否願意,才能把車牌刊登出來呢?
可受公評應是指車輛違規行為,而不是指個人資訊?以法律的觀點來看,刊登違規者的車牌出來,是否有違背他人意志或損害其權益呢?還請專家解釋~~